利益冲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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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委员会利益冲突制度

第一条  ;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是科学研究获得公众信任的基石。研究的利益冲突可能会危及科学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并可能危及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为了规范科学研究行为,保证研究的客观性与伦理审查的公正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伦理委员会委员的审查活动,独立顾问的咨询活动,以及研究人员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利益与其职责之间的冲突,即存在可能影响个人履行其职责的经济或其他的利益。当该利益不一定影响个人的判断,但可能导致个人的客观性受到他人的质疑时,就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当任何理智的个人对该利益是否应该报告感到不确定,就存在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四条  ;利益冲突的常见类型

1.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与申办者之间存在雇佣与服务关系,或赞助关系,如受聘公司的顾问或专家,接受申办者提供的科研基金、赠与的礼品、仪器设备、专家咨询费。  ; ; ;

2. 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的配偶、子女、家庭成员、合伙人与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担任职务,或委员/独立顾问、研究人员有直接家庭成员关系。

3.委员/独立顾问在其审查/咨询的项目中担任研究者/研究助理的职责。

4.承担工作职责之间的冲突:研究人员同时承担繁重的医疗工作,可能使其没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关心临床试验受试者的义务。

5. 与公开研究结果有关的利益冲突:如是否与申办者不适当的公开研究结果协议。

6. 其他。

第五条  ;利益冲突的管理

(一)伦理道德培训

对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及研究人员等进行利益冲突制度培训。

)利益冲突管理

1. 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应回避参与最终关于该项目的讨论与投票;

2. 伦理会议的记录内容包括存在利益冲突及涉及的委员回避事项;

3. 不允许有重大经济利益冲突的研究者招募受试者和获取知情同意;

4. 禁止在申办者处拥有净资产的人员担任研究者;

5. 禁止研究者私下收受申办者的馈赠;

6. ;相关人员签署利益冲突承诺声明

7. 研究管理部门领导与其管理的研究项目申办者之间存在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应当主动声明,同时不应参与该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

8.法人代表与所签署的研究项目合同方存在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应该主动声明,同时应授权其他人签署研究项目合同。

(三)接受监督

接受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的视察与稽查。

第六条  ;如果个人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则违反了本政策,有悖于科研诚信的原则。对于违反研究利益冲突政策者,监察室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包括诫勉谈话,公开批评,免除伦理委员会委员职务,取消研究者资格,不再邀请担任独立顾问。